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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 2014.01.27

Fast Retailing公布 計劃以香港預託證券形式 在香港作第二上市

迅銷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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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st Retailing Co., Ltd.(迅銷有限公司*,下稱「迅銷」或「公司」)表示董事會已於今日召開會議,通過有關公司尋求以香港預託證券(「HDR」)1 形式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(「香港聯交所」)主板作第二上市之決定。董事會是在衡量 HDR上市的準備情況及進度後作此決定。是次上市將不會發行股份或者集資,而 HDR 上市事宜將容後公布。

現時公司尚未正式獲得批准以HDR 形式上市,亦無法確切保證是項申請能否獲得批准。此外,即使公司正式獲得香港聯交所的正式上市批准,亦有可能視乎當時業務情況及市場環境而推遲上市進度。

公司本次發行HDR 在香港作第二上市後,於東京證券交易所主板的第一上市地位將維持不變。

是次於香港上市的目的如下:
· 為國際投資者提供機會,方便投資於公司以港元計價的證券
· 反映公司致力集中發展亞洲業務
· 隨著中國等亞洲市場急速增長,藉此提升公司在區內投資者及顧客之間的知名度

預計上市日期: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

保薦人2: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

1

HDR 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。預託證券是由存管人在香港所發行、代表著一家發行人存放在存管人或其指定託管人之正股的證券。

2

保薦人指一家公司或獲認可機構根據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71 章)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 類受規管活動、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。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須委任一名保薦人,協助籌備有關上市的事宜。保薦人承擔的任務,包括代表上市申請者向香港聯交所呈交正式上市申請表格(及一切有關文件),並處理香港聯交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。

此新聞稿僅作宣布Fast Retailing 尋求以HDR 形式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決定。本文件所載的資料僅供參考,其內容並非任何合約或承諾的基礎。本公布在美國或任何地方不構成亦並非公司 HDR 的出售要約或買入要約邀請。無論是根據《1933 年美國證券法》(「證券法」),在美國或在其他地方,本公司並無且不擬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登記HDR。在未有根據證券法登記或獲豁免登記的情况下,HDR 不可在美國提呈發售或出售。HDR 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將不會進行公開發售。